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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平: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需尊重金融规律

  时间: 2020-09-03      648     分享: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此次司法解释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取代了原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我国的金融体系很庞大,但结构性供给不足的矛盾也很突出。比如,在英国大概有一半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而在我国这个比例只有五分之一。民间借贷实际是填补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一部分空白。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正规金融监管框架,因此风险也很大,借入方恶意违约的行为时有所闻,借出方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融资成本、甚至放高利贷的现象也不少见。这样,司法的作用就很关键,特别是对于打击欺诈行为和保障公平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则的目的是既要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同时也要打击高利贷,保护借入企业与个人的权益。因为高利贷容易引发债务恶性循环,甚至可能影响经济与社会稳定。

最近社会各界反映24%的上限偏高,呼吁大幅下调,因为正常企业经营活动很难承受这么高的融资成本。

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的要求有其合理性。这符合近年来不断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政策大方向,2018年和2019年,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显著下降,2020年上半年再度下降0.8个百分点。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可以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下行。过去半年来,新冠疫情严重冲击经济,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困难,如果能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既能支持小微企业活下去,也有助于就业、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不过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的下调也不宜过快、过大,民间借贷是一个非正规金融市场,应该尊重金融规律的作用。调整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应该努力在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保护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之间求得平衡。

归根到底,金融体系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化风险定价。小微企业规模小、不确定性大、地理位置分散,既缺乏规范的财务数据,又没有充足的抵押资产,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就面临“获客难”和“风控难”等问题。所以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是金融规律决定的。

过去我国的银行不能完全自主地决定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无法完全覆盖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剧了“融资难”的矛盾。过去几年监管部门硬性要求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例,同时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很有可能造成了事倍功半甚至好心办坏事的结果。

法律保护利率适用于民间借贷,并非针对商业银行或者债券市场。这个利率水平看起来很高,其实符合金融逻辑。首先,借款人基本都是银行不愿甚至无法服务的对象,风险比较高,利率自然就应该高一些。其次,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监管框架之外,出资人做信用风险评估无法借力于央行征信系统,也无法享受央行最终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他们承担的风险比正规金融机构要高许多,因此借贷利率也需要涵盖这个风险溢价。这就意味着,即便是面对同样的小微企业客户,民间借贷的成本会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最后,大多数民间借贷的资金量比较小、期限也很短,很多都是应急性的使用。对借出方来说,放款有固定成本,如果利率太低,可能无利可图。对借入方来说,因为期限不长,即便年化利率比较高,资金成本也是能够接受的。

最近一年来,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一直保持在16%上下,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已经下降了约两个百分点。这是市场与政策共同决定的结果,也表明法律支持利率水平下调幅度不能太大,如果利率水平定得太低,会影响出借人在民间借贷市场放贷的意愿,这样反而会导致资金供求缺口进一步扩大。

前几年国内影子银行业务很活跃,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规避了银行部门的利率管制,相当于实现了变相的利率市场化,增加了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后来监管部门采取措施,试图将这些业务从表外拉回到表内,回归监管框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这项整治政策是必要的。但一些业务回到表内之后,失去了定价的灵活性,再次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曾经有专家指出,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太高,导致高利贷盛行、金融脱实向虚。这个解读起码犯了本末倒置的毛病。民间借贷的利率为什么这么高?主要是借贷交易风险大、资金供求缺口大造成的,如果这些根本性的因素不改变,人为地压低法律保护利率水平,很可能会制约和束缚民间借贷发展,对于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仅无益,可能反而是有害的。

最后需要明确一点,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是上限,而不是基准借贷利率。在这个法律框架下,可以采取很多措施帮助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一方面,放松货币政策可以缓解金融体系包括民间借贷的资金供求缺口,从而压低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利率。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改善正规金融部门的普惠金融服务,缓解民间借贷市场小微企业融资的压力,降低融资成本。

这些方法的共同特点就是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为将来进一步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铺平道路。总之,最高人民法院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黄益平(北大国发院)